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21执220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川0121执220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期限为三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川民申2169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9)川0121执2055号执行裁定,中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65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川民再458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6508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2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2019)川0121执2205号执行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巷××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康明
审判员 刘 学
审判员 刘 益
书记员 杨 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