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

四川吉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2169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吉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6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吉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漆光碧 审 判 员  蔡莹莹
法官助理  陈 甜 书 记 员  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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