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5527号
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