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万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21民初3915号
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诉讼代表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成都万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伍星,董事长。
被告:**,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万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