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异404号
申请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下街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6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厚德汇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本院在执行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厚德汇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在本院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