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8528号
原告: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下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谢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灏,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9号(茂业天地)A座29层190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减少后的诉讼请求予以计算),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维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