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16号
申请人:郫都区润富星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21栋19号。
经营者:周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胡金风,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喻婵娟,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忠。
申请人郫都区润富星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郫都区润富星石材经营部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20000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保单号:81309851XXXX71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郫都区润富星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津支行账号51×××49内的银行存款在4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