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586号
原告: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
法定代表人:杨静,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
法定代表人:伍健敏,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延缓缴纳诉讼费申请。因其申请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煜
书 记 员 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