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杜 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