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892号
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伍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贾肖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