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民初57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都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市京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成都市新都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新都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路振飞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