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桦民一初字第623号
原告:吉林市建材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吉林市昆明街华南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工人。
被告:桦甸市桦郊乡人民政府,住桦甸市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逄树和,乡长。
委托代理人:闫松,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建材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桦甸市桦郊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建材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建材工业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建材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150.00元,余款予以退回。
代理审判员满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冷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