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24民初18号
原告:成都鑫汇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六号附一号龙信大厦4-405-1。
法定代表人:杨开俊。
被告: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回隆乡竹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
原告成都鑫汇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鑫汇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汇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鑫汇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8.5元,由原告成都鑫汇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