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28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现彪。
被申请人:李现彪,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申请人:杨娟,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申请人:江涛,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现彪、杨娟、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湘0981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冻结***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现彪、杨娟、江涛、**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现彪、杨娟、江涛、**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现彪、杨娟、江涛、**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建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