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2856号之二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杨娟,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江涛,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王丹,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杨娟、江涛、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41元,减半收取计437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90元,由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