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2856号
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530361859。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63108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申请人:杨娟,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申请人:江涛,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王丹,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杨娟、江涛、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杨娟、江涛、王丹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并担保人陈思颖(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6××××××××)以其所有的湘A×××××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强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杨娟、江涛、王丹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思颖所有的湘A×××××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建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