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荣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荣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朱熹文化研究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申3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成***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386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锐,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化研究会(原**宗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千弓村4组。

法定代表人: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荣华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只判决**研究会支付2013年7月—10月的工程款,未对2015年7月前的工程款进行判决;2.支付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3年12月,原审却判决从2016年7月1日起支付,造成3万元以上的利息未依法得到支持;3.鑫荣华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租赁收据、现场照片、补充合同,足以证实钢管租赁费20991.36元应由**研究会承担,且钢管至今仍在案涉工程上作为支撑,但原审判决对此未作认定;4.鑫荣华公司还主张了本案的保全费由**研究会承担,而原审法院漏判;5.关于朱贵章、张跃荣、杨素君签字确认的大工256天,以及木工卿立昌、电工刘学金守护126天合计应有15120元工资的诸多事实,原审法院均未查明或忽视不计;6.原审开庭前,鑫荣华公司依法申请追加朱文国为本案第三人,但是原审法院并未追加,存在程序违法,也导致了本案事实不清。据此提起再审,请求依法裁判。

被申请人**研究会答辩称,1.鑫荣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作做好记录(含拍照)资料,只提供了出工单,更无经双方认可的最后《决算》;2.鑫荣华公司2015年12月底上报的第一份结算为79851.54元(2015年11月5日提交),第二份是2018年3月26日提供截至2020年12月底的《施工结算》总价是296124.04元,同一工程量差别过大,2015年**研究会的保护维修工作是区文物保护管理科负责;3.原审判决认定“计大工677天、小工53天”缺乏依据,计算也有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刘建凯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