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民初字第359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
被告: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0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