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71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高乡场镇。

法定代表人:罗刚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夏征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代荣,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航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选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伟,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双龙路****附**,**红岭路**,**附**,-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晶,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本诉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8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07,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