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508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法定代表人:夏征宇。
被告: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航天北路183号20栋2楼9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伟,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