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717号

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龙华村**。

经营者:廖寿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升,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航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选新。

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