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647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申请人: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陈选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8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562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8000万元。
暂停支付期限三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何开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