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民初2255号
原告:吉林市通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苑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该公司人资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该公司设备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通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通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通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通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6元,减半收取6998元,由原告吉林市通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