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原成都市双流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路188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阳,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8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永安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庆锋
审判员王玥
审判员高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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