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颜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92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府新区。
被告: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35层3503-3506号、32层3208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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