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感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8211号
申请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感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国家)软件园双子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感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感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6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持有的感知物联网(成都)有限公司10%的股权为该申请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感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应收账款;
二、冻结申请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感知物联网(成都)有限公司10%的股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应收账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俐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