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07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江,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利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文,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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