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07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江,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利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文,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