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175号之一
原告: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
法定代表人:张清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门面v>
法定代表人:樊玉飞,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作晴。
原告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