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财保136号

申请人: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

法定代表人:张清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新牌坊二路**香山花园****9-1v>

法定代表人:涂增全。

被申请人: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孙作晴。

申请人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0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3130181820200000769)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0000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隆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建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