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聂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晴,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卫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幢10层9号。
法定代表人:彭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原告:聂溢,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中卫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聂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胜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