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裕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裕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5791号
原告: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成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裕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华北巷3号4楼。
原告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裕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