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豫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豫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4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豫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7881103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3019108-0。
法定代表人尹华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豫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豫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何志坚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