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能,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音乐广场芝龙商城四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0929662X6。
法定代表人:李浩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能,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望忠,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第三人:钟慧玲,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三春,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成简大道二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094694056。
法定代表人:陶万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望忠,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跃,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钟慧玲、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本息已结算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富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