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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2号。
负责人雷建华。
被执行人***,男,196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宁玉莲,女,1963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汤宇,女,1993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宏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6楼。
法定代表人陶万能。
被执行人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音乐广场芝龙商场四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油市新翔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金轮大街10号3楼。
法定代表人白宗吉。
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盘镇成简大道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申请执行***、宁玉莲、***、汤宇、成都市宏昊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新翔天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25403.2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宁玉莲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
二、查封被执行人宁玉莲名下位于华阳街道××路××单元××号房屋。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华阳街道××路××单元××号房屋。
四、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
五、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
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锦江区房屋。
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侯区房屋。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