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80执27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乙幢5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3318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音乐广场芝龙商城四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0929662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7,469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拘留措施,但因疫情管控,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未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77,469元及执行费1,062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