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05执346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
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283元,执行费699.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982.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可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