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0#武青嘉苑小区3-2单元6-12#(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唐云
被执行人锦江区神艺广告设计制作室,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布后街附*号。
被执行人陈旭,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居住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478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吕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