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5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
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费为215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21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伍春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