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交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4089号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交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代军,董事长。
被告: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四局集团交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云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四局集团交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四局集团交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四局集团交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中铁四局集团交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