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庆云村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附**。

负责人:胥锋,行长。

原审被告:刘洪,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钟明玉,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刘斌,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苏保全,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刘洪、钟明玉、刘斌、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正霞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