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庆云村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附**。
负责人:胥锋,行长。
原审被告:刘洪,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钟明玉,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刘斌,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苏保全,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刘洪、钟明玉、刘斌、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正霞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