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异46号

申请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可,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6号附1号。

负责人:胥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庆云村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莫中卫。

被执行人: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苏保全。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

被执行人:钟明玉,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刘洪,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攀商行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盟公司)、**、钟明玉、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发展资产公司称,攀商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云峰公司、金汇公司、嘉盟公司、**、钟明玉、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川0106执3322号。2020年6月8日攀商行成都分行与申请人发展资产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整包),将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资产包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申请人,双方并于2020年8月20日在《金融投资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涉债权(含抵押权)的债权受让人,可依法继受前手债权人的全部诉讼及实体权利。现依法申请变更申请人为(2020)川0106执332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攀商行成都分行诉云峰公司、金汇公司、嘉盟公司、**、钟明玉、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8710号民事判决,判决:云峰公司偿还攀商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30000元,金汇公司、嘉盟公司、**、钟明玉、刘洪在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20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川0106执3322号。本案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查明,2020年6月8日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商银行)与发展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攀银批转2020-01号),约定攀商行成都分行将《不良资产包清单》所列明的资产转让给发展资产公司。2020年9月8日攀商行成都分行与发展资产公司根据上述《债权转让合同》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认攀商行成都分行转让给发展资产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云峰公司所欠攀商行成都分行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20年8月20日双方在《金融投资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攀商行成都分行向本院出具《关于债权转让的情况说明》,确认债权转让所涉交易价款已全部结清,交易已完成,发展资产公司依法继受相关债权,其对发展资产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9)川0106民初8710号民事判决、《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关于债权转让的情况说明》、执行裁定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发展资产公司与攀商银行、攀商行成都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发展资产公司受让债权,是合法的权利承受人,其所提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川0106执332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