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3322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附**。

负责人:胥锋,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庆云村民航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

法定代表人:莫中卫。

被执行人: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苏保全。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钟明玉,女,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刘洪,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8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钟明玉、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390440.75元及利息,执行费8079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钟明玉、刘洪、**名下的房屋,本案已查封,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钟明玉、**名下的车辆,本院已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刘洪名下账户2910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收款材料领取本案执行到位的案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99661.24元,该账户开户网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锦分理处反馈该账户为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查询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他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大额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程 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