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6执67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黎劲松。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76765.84元。本院依据(2015)双流民初字第8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广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广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