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4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黎劲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蓉飞宏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蓉飞宏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蓉飞宏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蓉飞宏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设备货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10318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秦萌
审判员汪丽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