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3671号
原告: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黎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9元,由原告成都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