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3282号
原告:成都中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都大道**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文吉,系总经理。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会理鑫沙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会理县云甸镇甸沙关div>
法定代表人:肖登华,系董事长。
原告成都中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会理鑫沙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中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中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梅佑军
人民陪审员 杨桂林
人民陪审员 何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 员代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