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吉文,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成都中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宁裁字第394-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中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2执29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南京仲裁委员会(2017)宁裁字第394-09号裁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