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铁天能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铁天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镇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06民初10480号
原告:成都中铁天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圃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中铁天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天能工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铁天能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天能工程公司诉称,2016年8月10日,中铁天能工程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加工承揽协议》,后***招聘***,并安排***在成都优品道和绿地城项目做工至2017年9月。2016年4月,***同时承揽了案外人杨武(挂靠在四川省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巴中市恩阳区川旅*实际外滩工程项目,***2017年9月安排***在该项目做工。中铁天能工程公司未招聘***,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接受公司的管理。中铁天能工程公司请求判令:一、确认中铁天能工程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辩称,2016年10月,***受***的雇佣,先后安排在中铁天能工程公司优品道广场一期及新都区绿地城小区二期项目的天然气安装工作,在工作期间,具体的工作任务出工时间均受***的安排和管理,工资发放系由中铁天能工程公司向***的银行卡发放,鉴于***与2018年1月17日申请仲裁中铁天能工程公司确认与***存在劳动关系一案,是基于***在2017年11月,在巴中恩阳区川旅世纪外滩工程项目做工时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而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既然中铁天能工程公司与***签署了加工承揽协议,而***在工作中也不受中铁天能工程公司的约束,故***也认为中铁天能工程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中铁天能工程公司的诉称一致。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证明、加工承揽协议、代发工资表、工程结算、部分预付情况及结算、情况说明、成都市社保人员花名册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2、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方式发放;3、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庭审中,中铁天能工程公司、***一致确认了中铁天能工程公司将承包项目中的成都优品道和绿地城项目分包给了***,***也认可其是受***管理,其工资由***发放,故***与***存在雇佣关系,故本院支持中铁天能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成都中铁天能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