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段志强。
关于***与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债权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成都中院以(2018)川01破申99号案件立案受理,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王雪梅
审判员 唐 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