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4执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汽车,冻结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因未审计结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应收保证金、利息等共计2462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娟
审判员*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双